(2017)冀011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140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硕瑶,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汉族,1952年12月24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某3,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某4,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第三人:张某5,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第三人张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