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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140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硕瑶,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汉族,1952年12月24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某3,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某4,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第三人:张某5,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第三人张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