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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飞与被执行人解瑞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飞,解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腾飞,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解瑞海,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飞与被执行人解瑞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解瑞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腾飞提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解瑞海名下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华苑三区(建筑面积70.59平方米)住宅楼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格为269513元。现申请执行人腾飞申请拍卖上述房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解瑞海名下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华苑三区(建筑面积70.59平方米)住宅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