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丰六与张学政、马红军、卢庚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六,张学政,马红军,卢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刘丰六,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学政,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马红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2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卢庚飞,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22日,住邓州市。本院关于刘丰六申请执行张学政、马红军、卢庚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丰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丰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