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克荣与江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荣,江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陈克荣。被执行人江长禄。陈克荣与江长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7215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长禄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的房屋,但本院对上述房屋查封系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