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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涂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8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斌,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仡佬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77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涂斌与朋友在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重庆邮电大学附近一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该餐馆附近出发,沿崇文路、龙黄公路向南山立交方向行驶,准备回重庆市渝北区的家中。22时20分许,当车行至南山立交内环快速路匝道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涂斌的呼气酒精含量为83毫克/100毫升。经鉴定,涂斌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0.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涂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涂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