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秋与湛江市霞山区易通水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湛江市霞山区易通水产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927号原告:李秋,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易通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水产批发市场(宝满冻品中心)内冰虾交易1区23号档。经营者:莫观炎。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富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秋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易通水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秋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 毅人民陪审员 邱雄宇人民陪审员 温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尤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