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能波与吴木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能波,吴木财,梁晓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能波,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王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木财,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晓旋,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上诉人许能波因与被上诉人吴木财、原审被告梁晓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能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借到被上诉人500万元款项后,共向被上诉人偿还10万元。一审法院仅根据被上诉人吴木财提供的通话记录认定上诉人于2016年2月4日通过案外人陈某偿还本案借款利息2万元,认定事实错误。吴木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晓旋未发表意见。吴木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许能波偿还原告吴木财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4年9月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梁晓旋对被告许能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4年10月16日,被告许能波向原告吴木财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兹向吴木财借得现金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7日。该借据有关借款利率、逾期利率、借款人提供的收款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处均为空白,未填写内容,借款人手机为“138××××6666”。原告吴木财主张已于2014年9月9日通过案外人邬某的账户向被告许能波指定的收款人刘某账户转账支付涉案的500万元,当时原告吴木财与被告许能波未签订借据,涉案借据系2014年10月16日补签,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按月支付利息。证人邬某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时陈述:原告吴木财系其以前的公司老板,其并不认识被告许能波,也不认识案外人刘某,其银行账号于2014年9月9日向案外人刘某账户支付的500万元系由原告吴木财自行操作支付,涉案的500万元与自己没有关系。二、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提供的原告吴木财159××××8666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显示,2016年2月4日15时32分22秒至15时35分27秒,138××××6666的号码使用人拨打了原告吴木财159××××8666的电话号码,原告吴木财主张138××××6666的电话号码的使用人为本案被告许能波。原告吴木财对上述时间的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双方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对方:“你把账号发给我,过年前,我先凑点钱给你”,原告:“你欠我500万让我走投无路,害的我想死,你要明白我的处境”,对方:“财哥,我欠别人钱,不管怎么样都要还的,我之前要找你,还要通过四五个人才能找到你”,原告:“我把自己的血汗钱借给你,你却不还,把我害的那么惨,这说得过去吗?”,对方:“你发个账号给我,我一有钱就会打给你”,原告:“你大概要转多少钱给我啊?”,对方:“我来凑,我现在也不知道,我年底能凑多少都还给你,这是一个诚意,你发个账号给我吧,我电话不开的,但是我也是知道的”。三、2016年2月4日,原告吴木财通过手机向138××××6666的号码发送信息“许能波兄请把款转到这个账号:交通银行卡号:62×××67吴某,希望许兄体谅我,尽早归还我!吴木财拜谢!”,138××××6666的号码回复称:“刚在做事,收到”。2016年2月5日,138××××6666的号码向原告吴木财发送短信:“昨晚转了2万,年后会拼命挣钱拼命还”,原告吴木财回复称:“许能波老兄,2014你借我500万,2015年尾你来2万元,你良心过得去吗”,138××××6666的号码回复称:“兄弟,4千万的一位债主也是凑了2万,你要让我活下来,才能挣更多钱还你,望见谅!”。原告吴木财认可被告许能波于2016年2月4日21:02:05分通过案外人向吴某62×××67的交通银行账号偿还本案的借款利息2万元,除此之外,被告许能波未偿还其他借款本息。四、根据惠来县某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7日登记离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许能波向原告吴木财出具的借款借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关于原告吴木财是否已将涉案款项实际交付给被告许能波的问题,被告许能波出具的借款借据中已载明借款人手机为138××××6666,据此,认定138××××6666系被告许能波使用的手机号码。移动公司出具的原告吴木财的通话清单记录与原告吴木财手机中留存的与被告许能波之间的通话时间、短信发送时间能够相互对应,足以证明原告吴木财提供的通话录音、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在通话和短信中,原告吴木财多次提到向被告许能波出借500万元款项的事实,对此,被告许能波未予以否认,并且作出还款的承诺,因此,涉案借款借据、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内容、短信内容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吴木财已向被告许能波交付了涉案的500万元。至此,原告吴木财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许能波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已将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许能波,原告吴木财与被告许能波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许能波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吴木财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关于利息与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吴木财主张与被告许能波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吴木财要求被告许能波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即属于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许能波应当从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吴木财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吴木财要求被告许能波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吴木财与被告许能波未约定本金、利息的支付顺序,故被告许能波于2016年2月4日偿还的2万元,应当认定为利息,并应当抵充应偿还的债务。关于被告梁晓旋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被告许能波并未明确与原告吴木财约定涉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故被告梁晓旋应当对被告许能波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许能波、梁晓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木财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11月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许能波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应予抵充);二、驳回原告吴木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100元,由原告吴木财负担12425元,由被告许能波、梁晓旋负担4767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偿还了10万元借款,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许能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付璐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明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