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周霞、徐红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周霞,徐红仙,杨德茂,方水英,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异28号案外人: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03419-2,住所地:衢州市衢石公路七公里处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晓敏。申请执行人:徐周霞,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徐红仙,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杨德茂,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方水英,女,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杨某,女,200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周霞与被执行人徐红仙、杨德茂、方水英、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0802执1329号】中,案外人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徐红仙房地产所得拍卖款的处置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姚 云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