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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袁秀明与吴存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明,吴存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975号原告:袁秀明,男,1966年1月22日出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晶,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存涌,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袁秀明诉被告吴存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秀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秀明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明撤回对被告吴存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袁秀明负担。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