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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冠柏与被告时永鑫、陈亚伦、正蓝旗鹤恩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柏,时永鑫,陈亚伦,正蓝旗鹤恩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40号原告:王冠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时永鑫,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万胜永乡下洼子村青石拉组。身份证号码:被告:陈亚伦,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万胜永乡下洼子村青石拉组身份证号码:被告:正蓝旗鹤恩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永鑫,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柏与被告时永鑫、陈亚伦、正蓝旗鹤恩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