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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特16号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唐小文,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林雄,男。申请人:林鹏程,男。申请人:林志鹏,男。申请人:史军林,男。申请人:史训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林(系史训海之子)。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经资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贰万元整(20000.00元)。双方自愿接受此调解方案,确认本调解协议为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此后双方互不追究。二、本协议生效后,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不得再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向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任何新的主张及请求,不得有干扰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秩序、妨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工作或生活。三、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自本协议出具司法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约定的赔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四、任何一方构成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五、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保证本协议所列当事人是患者史红林的全部赔偿权利人,其已获得其他赔偿权利人的委托授权,有权代表签订本协议及收取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本协议是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内容给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其他当事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申请人林雄、林鹏程、林志鹏、史军林、史训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