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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月琴与冯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琴,冯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刘月琴被执行人:冯才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702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才兴的银行存款306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另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