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168号自诉人张某1,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人张某2,男,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自诉人张某1诉被告人张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1以与被告人张某2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1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