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葛秀佳与呼伦贝尔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佳,呼伦贝尔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017号原告:葛秀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呼伦贝尔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法定代表人:侯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呼伦贝尔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负责人:杨利生。原告葛秀佳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呼伦贝尔市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葛秀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秀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