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颍泉区宁老庄镇新街村新型建材厂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泉区宁老庄镇新街村新型建材厂,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311号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新街村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新街村。法定代表人:凡付飞,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新街村新型建材厂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新街村新型建材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室的房产,或查封、冻结李某价值1143332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颍泉区宁老庄镇新街村新型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某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室的房产或查封、冻结李某价值1143332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2311号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