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秀芳、付强诽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刑初350号自诉人付强,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人付秀芳,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自诉人付强以被告人付秀芳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付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付强要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付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