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子保与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保,戴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71号原告:张子保,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霞,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国,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子保与被告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建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子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52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0日,被告戴建国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2,520元。原告于借款当日向被告出借款项,以上事实经(2014)沪宝证字第10837号公证书公证。借款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2015年12月29日,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申请执行公证书。2016年4月5日,原告凭(2015)沪宝证执字第383号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戴建国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20日,原告张子保(甲方、出借人)、被告戴建国(乙方、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因生意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14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利随本清,借款人应于2014年9月19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付应付借款本金的万分之六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款140,000元。2014年8月21日,上海市宝山公证处就上述《借款协议书》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子保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二、被告戴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保借款利息2,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40元,由被告戴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林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