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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君,李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君,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丰国际城*号楼。被执行人李佰平,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小区*期。李国君申请执行李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佰平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佰平支付案件款3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417.5元。后被执行人李佰平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41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5元。申请执行人李佰平将案件款3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4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5元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