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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水旺与刘志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旺,刘志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356号原告:刘水旺,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刘志松,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刘水旺与被告刘志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刘水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水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水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霄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