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水旺与刘志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旺,刘志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356号原告:刘水旺,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刘志松,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刘水旺与被告刘志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刘水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水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水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霄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