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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玉奎与周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奎,周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奎。被执行人:周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奎与被执行人周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玉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周野给付杨玉奎借款20000.00元。执行受理费200.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野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永      波审判员 樊      明      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      振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