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留霞与洛阳卫信保洁洗涤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霞,洛阳卫信保洁洗涤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667号原告:张留霞,女,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五星,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卫信保洁洗涤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麻屯镇单寨村。投资人:单卫信。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洛阳市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霞诉被告洛阳卫信保洁洗涤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留霞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留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留霞承担。审 判 员 孙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