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祥涛与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涛,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6行初101号原告孟祥涛,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天祥,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宇,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斌,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衡,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涛诉被告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涛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涛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刘齐忠人民陪审员 吴子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