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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建鹏与王成龙、丁赛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鹏,王成龙,丁赛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354号原告:刘建鹏,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龙,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丁赛君,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佩珍,宁波市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舵荣,宁波市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建鹏与被告王成龙、丁赛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建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王成龙、丁赛君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裘林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