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荣、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河北同聚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新华东路法定代表人:陈玉洪。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县人民法院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480号。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制发的(2016)冀0922民初480号,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姚者辉���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