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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钱秀敏与沧县康之源老年康复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秀敏,沧县康之源老年康复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631号原告:钱秀敏,女,汉族,1947年11月5日生,住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尹玉伟、张秀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县康之源老年康复中心住所地:河北的沧州市沧县杜林乡赵庄子注册号:130921600175740法定代表人:苏金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彪、张福兴,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秀敏与被告沧县康之源老年康复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