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夏红梅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梅,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62号原告:夏红梅,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玲,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园路159号聚景园2幢18/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48768XU。法定代表人:龙钟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国,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武,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17025524。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国,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武,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红梅诉被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红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夏红梅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夏红梅负担。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