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昌业、孟耀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业,孟耀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刘昌业,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孟耀州,男,1983年8月2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刘昌业申请执行孟耀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荔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