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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余妹与被告王必胜、张跃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余妹,王必胜,张跃红,王军,杨婷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149号原告:刘余妹,女,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必胜。被告:张跃红。被告:王军。被告:杨婷婷。原告刘余妹与被告王必胜、张跃红、王军、杨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刘余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余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余妹负担。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