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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安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艳与罗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罗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安民初1561号原告:陈艳,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辉,男,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诉被告罗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罗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罗辉的住所地为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朝阳路朝阳前山小区130幢4单元24号,而经常居住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98号景龙园1栋3单元1602号,本案应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唐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