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四川道泉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进平、吴志容、唐德平、伍贞瑞、廖毅刚、鲜红英、龚正礼、吴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道泉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进平,吴志容,唐德平,伍贞瑞,廖毅刚,鲜红英,龚正礼,吴鹤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291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月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晖,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被告:四川道泉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止戈镇五龙村7组。法定代表人:谢进平,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69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平,公司董事长。被告:谢进平,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吴志容,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唐德平,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伍贞瑞,女,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廖毅刚,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鲜红英,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龚正礼,男,1957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吴鹤玲,女,1960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四川道泉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进平、吴志容、唐德平、伍贞瑞、廖毅刚、鲜红英、龚正礼、吴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对于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佳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