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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慧鹏与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慧鹏,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299号原告:秦慧鹏,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地,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萍萍,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杨亚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洪珍,该公司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该公司副总。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沿线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荣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职工。原告秦慧鹏与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翔公司)、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慧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地、司萍萍,被告亚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洪珍、王建坤,被告空港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慧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亚翔公司退还其保证金7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返还利息2458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19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二、请求判令解除其与亚翔公司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即除履约保证金退还及结算条款外,其无需继续履行《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对于其已完成的工程量,亚翔公司应向其支付拖欠工程款3298751元;三、请求判令空港城公司在拖欠亚翔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四、请求判令亚翔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对应的利息1551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附利息计算方式);五、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亚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亚翔公司承建空港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新郑市××大道东、机场××西、××南的“国际·民航馨苑”项目,双方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了《国际·民航馨苑项目A地块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亚翔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其中总建筑面积约182000㎡的项目安装工程承包给秦慧鹏,并与秦慧鹏签署了《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工程款给付节点、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秦慧鹏于2015年7月13日和2015年7月23日分别向亚翔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00元和500000元。亚翔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秦慧鹏返还了50%的保证金750000元,根据协议约定,亚翔公司还应于2016年4月18日向秦慧鹏返还剩余50%的保证金750000元,但亚翔公司至今未返还。秦慧鹏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的主体预埋预留工程,工程造价6994545.60元(含现场签证258935.39元),经下浮18%后的工程造价总计5735527.39元,扣除亚翔公司、空港城公司已经向秦慧鹏支付的2150000元后,亚翔公司、空港城公司还应向秦慧鹏支付剩余工程款3298751元(即5735527.39元×95%-2150000元=3298751元)。此后亚翔公司、空港城公司未再向秦慧鹏支付任何工程款,故秦慧鹏诉至本院。被告亚翔公司答辩称:1、剩余的750000元的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不到退还时间,双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配管预埋完成验收合格后退还下余保证金750000元,现在配管还未验收,条件还未成就;2、保证金利息不存在,保证金不应退还不存在利息;3、关于工程款3298751元,该数额系秦慧鹏单方核算,未经双方确认,且按照双方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不到付款期限;4、工程款的利息不存在,秦慧鹏的主张不应支持。被告空港城公司答辩称,空港城公司与亚翔公司截止目前尚未最终决算,我方是否欠付工程款不能证实,秦慧鹏诉请的工程款数额是否准确尚无法确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已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2日,亚翔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空港城公司签订了《国际·民航馨苑项目A地块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由亚翔公司承包施工位于新郑市××大道东、机场××西、××南的“国际·民航馨苑”项目,总建筑规模约51.9万㎡,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图纸中的土建、安装工程及施工产生的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2015年7月12日,亚翔公司与秦慧鹏签署了《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秦慧鹏承包“国际·民航馨苑”项目的所有安装工程,该协议第四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法约定:1、1协议价款: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约定、安装图纸、图集、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预算人员与业主预算人员确定的税前造价下浮18%后为合同价款。(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税费及管理费、配合费)。1、2协议总款:按承包人预算人员与业主确定的税前量价扣减下浮比率后的实际价款为协议总款。2、结算方法:依据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付款节点,经公司预算部及承包人核算每个付款节点安装工程量价比例,扣减下浮比率后的实际工程款85%支付。3、工程全部竣工经业主方、监理、发包方、质检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与业主结算后,付承包施工总款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工程款支付办法按发包方与业主方划分的付款批次执行)。该协议第八条合同的解除约定:1、发包方无力支付承包费用,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由于业主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上述原因之一造成该工程无法进行施工的,在10日内结清各项赔偿给对方各项经济损失。该协议第九条履约金约定: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施工任务内部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10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包括质量保证,工期保证,安全保证。面积按图纸面积计算。2、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人进场正式施工90天后退还承包方50%,配管预埋完成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方50%(如承包方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015年7月13日、7月29日,秦慧鹏分别向亚翔公司交纳国际·民航馨苑项目安装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500000元,共计1500000元。2015年11月25日,亚翔公司向秦慧鹏退还了750000元的保证金,剩余750000元保证金仍未退还。2016年11月,亚翔公司被空港城公司清退出场,目前双方在河南省郑州市建委清欠办公室的主导下委托河南联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决算。亚翔公司认可在其被清退出场时,秦慧鹏承包的范围内主体结构的预埋工程已经做完,但其与秦慧鹏并未对秦慧鹏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亦未对工程款进行决算。在亚翔公司被清退出场后,秦慧鹏应空港城公司要求继续施工,但尚未与新的总承包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庭审中,秦慧鹏认可亚翔公司共向其付款215万元,其中包含2016年6月5日空港城公司代亚翔公司付款的65万元、2016年3月23日亚翔公司付款50万元和2016年9月1日亚翔公司付款100万元。庭审中,秦慧鹏为证明其实际施工范围、完工时间、完工工程量及增量和工程总造价,提交了以下证据:1、现场道路布置图和地库范围图的复印件,拟证明其承包工程(地上工程)实际范围为18.2万平方米以及其承包的地下车库工程的实际范围;亚翔公司认为秦慧鹏的施工范围是否为18.2万平方米以及地库施工范围应由双方确认,而不是根据其提交的布置图证实;空港城公司称其对此无法确认。2、秦慧鹏单方制作的各楼号主体施工完成时间节点统计、《国际·民航馨苑住宅小区水电安装一队各楼号报验时间表》,拟证明其施工的多层及连体工程最晚完工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高层部分最晚完工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亚翔公司认为这均是原告单方制作,不能证实原告所证明的内容;空港城公司对此认为与其无关。3、右下角签名处缺损的《现场签证单》2份,其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落款处均为空白,施工单位处加盖的印章和签名缺损,拟证明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负责的工程量发生签证;亚翔公司认为证据缺损,没有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空港城公司对此认为与其无关。4、《工作联系单》,拟证明地下车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加;亚翔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称没有见过该《工作联系单》,其上没有亚翔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空港城公司称其公司有张卫东这个人,但该工作联系单上的签名是否为该公司的张卫东不能确定。5、秦慧鹏单方制作的《国际·民航馨苑项目各楼造价表》、《与亚翔资金往来时间表》,拟证明其承包工程的总造价为6994545.6元,下浮18%后的造价为5735527.39元,以及与亚翔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亚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这系原告单方制作,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核定决算;空港城公司也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另查明,秦慧鹏未就其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向本院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国际·民航馨苑项目A地块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收据及打款凭证,秦慧鹏提交的现场道路布置图和地库范围图、《国际·民航馨苑住宅小区水电安装一队各楼号报验时间表》、《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国际·民航馨苑项目各楼造价表》、《与亚翔资金往来时间表》等,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亚翔公司从空港城公司处承包了国际·民航馨苑项目的土建、安装等工程后,又与秦慧鹏签署了《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秦慧鹏承包该项目的所有安装工程,亚翔公司与秦慧鹏双方实质形成的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由于秦慧鹏作为自然人,并无相应的施工劳务分包资质,故亚翔公司与秦慧鹏之间虽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属于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他们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院对秦慧鹏判令解除该《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秦慧鹏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要求亚翔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秦慧鹏主张其已完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总造价为5735527.39元,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秦慧鹏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及可知,秦慧鹏与亚翔公司并未就已完工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进行决算,该总造价所依据的证据系秦慧鹏单方制作,亚翔公司对该造价不予认可。秦慧鹏虽向法院提交了其他证据,但根据其证明力尚不能证实秦慧鹏的主张。因此秦慧鹏主张亚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由空港城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负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秦慧鹏要求亚翔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对应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鉴于亚翔公司认可秦慧鹏已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秦慧鹏可在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确定后另行主张其工程款。另外,因为,秦慧鹏所施工的工程量暂无法确定,本院对秦慧鹏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不予准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亚翔公司与秦慧鹏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亚翔公司应将其收取的秦慧鹏的剩余750000元保证金予以退还。秦慧鹏主张该750000元的利息,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秦慧鹏保证金750000元。二、驳回原告秦慧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27元,由原告秦慧鹏负担29327元,由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