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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佳亿鞋材有限公司与庐江县力合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佳亿鞋材有限公司,庐江县力合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081号原告:吴江市佳亿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汾湖镇黎里汤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703642442(1/1)。法定代表人:顾文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力合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UA3D79(1-1)。法定代表人:张明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江市佳亿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力合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吴江市佳亿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庐江县力合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佳亿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佳亿鞋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吴江市佳亿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薇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