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会东满矿攀鑫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东满矿攀鑫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术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会东满矿攀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城三鑫大道南段119号。法定代表人:李廷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城三鑫大道南段119号。法定代表人:李廷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会东满矿攀鑫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会东满矿攀鑫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会东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亿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