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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X,XX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潘X,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X,经理。本院在执行潘X与XXXXXX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京0112民初400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XXXXX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X亦未向我院提供XXXXXXXX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凤 龙代理审判员 兰 雅 丽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