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熊清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清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清明,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清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清明及其辩护人黄志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熊清明在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与被害人刘某某就二手车售后事宜协商,后因协商不成,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熊清明跑到自己车子旁边,刘某某跟着走到熊清明车后,熊清明见状打开后备箱拔出千斤顶砸了刘某某的头部一下,刘某某退到人行道,熊清明继续追打未果,返回自己车上。后刘某某的朋友郭某某等人发现刘某某被打,拿铁棍追到车上将熊清明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开放性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顶骨凹陷性骨折、左侧颞枕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头皮裂伤,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熊清明头皮挫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熊清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熊清明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6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清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朱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视频截图、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和解书、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被告人熊清明的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清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清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清明与被害人刘某某已刑事和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清明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熊清明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熊清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清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熊清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赵永清人民陪审员 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