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010号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谢石公路72号秀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808174。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凤山、孙婷婷,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7604-5。法定代表人:周锦程。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