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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海波与吴小娟、黄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波,吴小娟,黄如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2民初747号原告黄海波,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吴小娟,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遂溪县,被告黄如龙,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波诉被告吴小娟、黄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海波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海波申请对两被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海波全部负担。审判员  叶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