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养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养贵,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养贵,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工人,陕西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赵强,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关小学交际宾馆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刘养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养贵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