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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恩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恩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恩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净水机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4日取保候审。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恩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郭恩平酒后驾驶牌照为鄂K×××××小型越野车,从广水市应办三环路前往应山城区,经大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应山公安分局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武胜关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当日20时15分,被告人郭恩平由民警陪同在广水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送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郭恩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7mg/100ml。被告人郭恩平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恩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涉案照片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恩平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恩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恩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郭恩平所在的社区同意其为矫正对象,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鉴于上述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郭恩平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恩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泽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