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秀琴与被执行人李磊、李大红、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琴,李磊,李大红,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秀琴。被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李大红。被执行人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秀琴与被执行人李磊、李大红、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鄂08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磊、李大红、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840万元及利息(另计),并按要求报告相关财产状况。在执行中,三被执行人李磊、李大红、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后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孙秀琴与被执行人李磊、李大红、荆门聚友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雄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