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秀清与韩小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清,韩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407-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清,女,1953年5月18日生,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韩小涛,男,1982年11月11日生,现住白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秀清与被执行人韩小涛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秀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2017年3月21日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7月31日我院将被执行人韩小涛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