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百浩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恒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百浩建材有限公司,郑州恒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项修成,李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652号原告河南百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冯湾村265号。法定代表人杨皖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项修成、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恒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双桥办事处榆林村西。法定代表人刘世清,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百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恒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百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