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梅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256号之一被执行人梅刚,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梅刚罚金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梅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庭将本案移送立案庭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阿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