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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06号罪犯张强,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温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处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5月28日以(2002)浙刑二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06年1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六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