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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701号原告:钟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叶某,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家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以已与被告叶某协商处理好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审判员  黄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