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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690田林茂与吉久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茂,吉久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1690号原告:田林茂,男,6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吉久义,男,57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田林茂与被告吉久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因被告吉久义下落不明,于2017年4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林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久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林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167元及利息(以24167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5%为标准,自201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吉久义从原告处购买五金材料,至2012年1月16日结欠货款24167元,由被告吉久义的会计出具欠条,被告吉久义签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货款,被告均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吉久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本庭依职权调取的被告吉久义的户籍信息及与被告吉久义户籍所在地村主任谈话笔录等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被告吉久义从原告处购买五金材料,至2012年1月16日,结欠24167元,被告吉久义会计孙学义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1月30日,被告吉久义在该欠条上签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未偿还。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五金材料的买卖合同虽系口头约定,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吉久义从原告田林茂处购买五金材料,至2012年1月16日结欠货款24167元,有欠条予以证明,被告吉久义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求口头约定的利息,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参照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以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久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林茂货款24167元及利息(以24167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付清货款时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田林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吉久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鑫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开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72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