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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天源桦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天鹏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天源桦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天鹏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434号原告:吉林省天源桦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93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天鹏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解放大路2788号物资局5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源桦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天鹏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认为起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证据欠缺,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天源桦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5.00元,减半收取1,437.50元由原告吉林省天源桦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人民陪审员  张东峰人民陪审员  王荣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守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