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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恢10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友刚、张荣兰、石正碧、朱如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友刚,张荣兰,石正碧,朱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恢10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陈春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友刚,男,生于1979年10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荣兰,女,生于1979年2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石正碧,女,生于1954年10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朱如忠,男,生于1946年1月14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达州市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友刚、张荣兰、石正碧、朱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荣兰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99.78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荣兰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994.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德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