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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晓荣、雒宝洋民间姐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张晓荣,雒宝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陕西延安人,现住宝塔区锦绣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晓荣,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座*****室。被执行人雒宝洋,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申请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晓荣、雒宝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张晓荣、雒宝洋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判决书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