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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180号罪犯李平,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户籍所在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2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03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5年11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连刑执字第00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平在上次减刑后,受到警告一次,之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劳动表现一般,有时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被警告一次,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6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拟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兴淼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峰 来源:百度“”